銀川能源學院后勤集團服務保障、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
日期:201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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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后勤隊伍建設,促使各級、各類人員認真履行職責,不斷提高后勤管理的水平,特制訂本辦法。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責任追究制分為領導責任追究和工作人員責任追究。
?? 第二條? 后勤集團工作責任追究制適應在冊的正式職工。
?? 第三條? 責任追究制堅持的原則
??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 2、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公平原則
?? 3、懲前毖后、有錯必糾的原則
?? 4、誰主管、誰負責、誰出錯、誰負責的原則
?? 5、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
?? 第二章? 責任追究范圍
???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 1、沒有按時完成年度工作計劃、階段性工作和臨時布置工作,直接影響教學和師生正常生活的。
?? 2、服務意識不強,對師生、員工提出的意見、建議置之不理,師生、員工反映強烈,連續投訴兩次以上的。
?? 3、分管科室工作人員紀律松懈、工作不細致、不到位,服務態度差、服務不周全,影響學院正常的教學、學習、生活秩序一次以上的。
?? 4、對分管科、室的各項工作督查不力,造成重大影響的。
?? 5、對分管的工作,不堅持原則,不匯報、溝通,造成學院經濟上重大損失。
?? 6、工作中以權謀私、吃請受賄、接受他人財務、回扣,損害學校利益的。
?? 7、工作不配合、不協調或推諉、扯皮造成不良影響的。
?? 8、工作不按程序辦事造成失誤的。
?? 9、不能搞好本部門團結,形成幫派影響正常工作的。
? 10、分管部門人員,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出現安全責任事故的,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的。
? 11、將工作和其他爭執發展成打架斗毆的。
? 12、違反學校其他規定造成損失和影響的。
??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 1、對自己承擔的工作任務,不盡心盡責,影響部門工作正常進行者。
?? 2、玩忽職守,應當作為而不作為,對師生反映的情況,不履行職責,推諉、扯皮,不予解決者。
?? 3、違反工作紀律,在工作場所組織賭博的。
?? 4、將工作和其他爭執發展成打架斗毆的。
?? 5、服務不周全、態度惡劣,影響部門聲譽者。
?? 6、失職、瀆職,給學院造成經濟損失者。
?? 7、鬧無原則糾紛,影響部門團結者。
?? 8、違反操作規程,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
?? 9、違反工作原則,吃、拿、卡、要,造成影響的。
? 10、對領導臨時分配的任務,拖而不辦者。
? 11、有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行為的。
? 12、違反學校其他規定造成損失和影響的。
?? 第四章? 責任追究
?? 第六條?? 承辦人失職、弄虛作假、隱瞞事實,導致審核人、批準人失誤,造成損失的,追究承辦人責任。
?? 第七條? 審核人、批準人應發現而沒發現、應糾正而沒糾正問題,追究審核人、批準人責任,同時追究承辦人責任。
?? 第八條? 領導者不負責、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錯誤決定,追究領導責任。
?? 第九條? 當事人未能按職責、規程執行,導致事故、事件發生的,追究當事人責任。領導不按規定要求,亂指揮,導致發生事故的,追究領導的責任,同時,追究當事人責任。
??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
?? 1、情節輕微,沒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
?? 2、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糾正的。
?? 3、確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 4、非主觀因素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 5、因當事人確已向上級領導提出建議而未被采納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
??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嚴或加重處罰;
?? 1、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系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 2、屢教不改且拒不承認錯誤的。
?? 3、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 4、經濟損失在20000元以上且無法補救的。
?? 第五章? 責任追究的種類、程序
?? 第十二條 種類
?? 1、誡勉談話、責令改正并作檢討。
?? 2、通報批評。
?? 3、停職、降職、撤職。
?? 以上行政處罰的同時可附帶經濟處罰進行。經濟處罰范圍在50元--1000元之間
?? 第十三條 違反國家法律,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 第十四條 因過失或故意造成經濟損失的,被追究人承擔部分或全部經濟責任。
?? 第十五條 責任追究可由所在部門提出,后勤集團辦公室組織相關調查核實,拿出處理意見。處理意見報批前應向處理對象核實。
?? 第十六條 處理意見根據被追究者職務、事件性質、損失程度、影響大小等因素,報后勤集團辦公會批準。
?? 第十七條 被追究人對處理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出意見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經調查確屬處理錯誤的,應予糾正。
?? 第六章 附則
??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后勤集團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