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日期:2022-8-16
點擊:2227
為保證銀川能源學院公務車輛日常使用、管理的科學、合規、合理、高效、節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公務車輛,是指學校從事公務活動的用車。
第二條 車輛管理的內容包括車輛日常管理、維修與保養、交通違規及事故處理等。
第三條 車輛管理堅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統一調度,注重節約,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后勤集團負責學校公務用車管理保障工作。下設車隊隊長,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駕駛員的管理和考核。
(二)負責調度公務用車。
(三)負責車輛各類費用的審核、統計、報表填寫工作。
(四)負責建立車輛使用檔案,做到一車一檔。
(五)負責公務用車維修、保養的管理。
(六)負責及時處理公務用車事故和突發事件。
(七)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用車任務。
第五條 使用范圍
(一)校領導公務用車;
(二)學校各行政職能部門、二級學院公務用車;
(三) 接待上級有關人員、外事活動以及需接待的其他重要客人;
(四)承接國家級考試和學校招生、迎新用車;
(五)校內師生患急病送醫院;
(六)外出實習、實訓、參觀用車;
(七)學校組織大型活動用車;
(八)其他緊急公務用車。
第六條 公務用車的申請程序
(一)申請用車,需通過學校OA辦公系統填寫《用車申請單》,內容包括:用車部門、出車任務、用車人及人數、到達地點、用車時間、部門負責人簽名,組織大型活動申請用車還需使用部門分管校領導、執行校長審批。市內用車需提前半天、市外用車需提前二天、組織大型活動需提前三天提交用車申請,由后勤集團車隊統一安排車輛。
(二)緊急公務用車可直接聯系后勤集團分管領導。
第七條 公務用車使用管理
(一)公務用車的安排調度應遵循先重后輕、先急后緩的原則。
(二)學校執行校長安排相對固定公務車及司機,其他校領導無固定公務車,公務外出由后勤集團車隊統一安排。
(三)各部門接待重要客人的用車,須由本部門領導及學校主管領導審核批準,并在《用車申請單》上簽名后,交后勤集團車隊統一安排車輛。
(四)各部門人員到濱河校區進行教學、管理等活動,原則上乘坐學校通勤車往返,不專門派車。
(五)需使用通勤車組織學生進行參觀、實習活動的系部,應提前一周向后勤集團提出書面用車申請,注明具體時間、地點、人數以作統一安排。
第八條 車輛日常使用規定
(一)嚴格執行車輛回單位停放制度。上班時間,未外派公出的車輛必須停放在單位,用車完畢后,駕駛員應及時將車輛駛回學校停車場。因公務派遣無法返回學校的車輛原則上停放在學校同意的指定位置;由于臨時緊急任務,因工作需要無法將車輛停回指定位置的,須經后勤集團車隊批準并備案后方可停放他處,但必須確保車輛的安全。
(二)嚴格控制長途公務用車的派遣,凡超過200公里車輛的派遣,必須經學校執行校長批準。
(三)嚴禁公車私用私駕。未經批準,禁止將公車用于婚喪喜慶、休閑度假等非公務活動。駕駛員擅自出車產生的一切費用和責任由其本人承擔,學校按制度予以處罰。
(四)遇特殊或緊急情況,司機可以按照要求特事特辦,事后向車隊領導進行匯報。
第九條 駕駛員安全行駛補助
按每月實際行駛公里數以0.2元/公里進行補助。
第十條 車輛日常維修、保養應堅持確保車輛運行安全和做到厲行節約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
第十一條 駕駛人員要注重車輛的日常檢查維護,做到:
(一)愛護車輛,保持外觀良好,內飾清潔。
(二)出車前必須檢查方向系統、剎車、車燈、喇叭、雨刮等是否正常,機油、冷卻水、電池液、輪胎氣壓是否足夠、正常。
(三)行駛中應注意各部件總體運行情況,發現異常必須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按規范停車檢查,未檢修好不得繼續行駛。
(四)完成出車任務后,須對車輛各部件進行檢查,為下次出車做準備。
第十二條 維修保養規定:
(一)新購置車輛尚在保修期范圍內的,原則上應在相應4S店進行維修、保養。
(二)其他車輛維修保養需在學校指定的專業修理廠進行維修、保養,不得私自在外維修保養,修理廠需具備相應的車輛維修資質等級,并具有良好商譽,近期無不良業績,有良好履約和售后服務能力。
(三)如因客觀原因(如車輛在外地,或發生緊急車輛故障)需在指定修理廠以外對車輛進行保養、維修和更換零配件,須事先經車隊隊長確認同意并報后勤集團批準,然后進行保養或送修。
(四)任何工作人員不得與修理廠有任何人員、經濟往來,如發現人員有任何違規違紀情況發生,按國家、學校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維修申報規定:
(一)車輛維修前,駕駛員要提出修車申請,填報《車輛維修審批單》,經車隊隊長進行故障分析初步核定維修項目,并向修理廠咨詢價格,確定維修費限額后,送后勤集團、校領導,經批準同意后方可保養或送修。
凡維修費用在五千元以下時,須由車隊寫出書面報告,經后勤集團領導審核同意并報分管校長批準,由后勤集團辦公室登記備案后,方可維修;凡維修費用預計在五千元以上或故障無法查清、項目無法確定時,則須由駕駛員、車隊隊長和后勤分管領導共同到修理廠核實項目與價格,由車隊寫出書面報告,報學校領導批準同意,方可維修。
(二)維修過程中,如需增加維修項目和費用,按上列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維修過程規定:
(一)維修過程中駕駛員必須在維修現場,盡量不讓車輛在修理廠過夜。如遇重大維修項目(維修金額在五千元以上的),需車隊隊長與駕駛員雙方在場。
(二)維修結束后,車隊隊長、駕駛員應對維修的車輛進行技術鑒定,檢驗合格。車輛保養或修理完畢,駕駛員驗收合格后,應對修理所用材料、工時費等在驗車單上予以簽字確任。
第十五條 其他相關規定:
如因駕駛員自身原因(如不按操作程序駕駛,違章駕駛、不按規定地點停放等)導致的車輛維修,要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相應處理,并承擔車輛維修的部分費用。
第十六條 嚴禁違章違法開車,違反交通規則者,自行負擔違規處理費。
第十七條 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向車隊隊長匯報,車隊隊長向后勤及學校分管、主管領導報告,不得瞞報,否則由駕駛員本人承擔一切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駕駛員因公發生交通事故,依據交警部門的鑒定結果,駕駛員負全部、主要、一半責任、次要責任者,除接受交通管理部門處罰外,還將按車輛損失及事故處理費總額:20%、10%、5%、2%給予當事駕駛員處罰。發生無我方責任的交通事故,而對方又不能賠償足夠的車輛損失修復金額,及時報后勤集團處理。
第十九條 嚴重違反交通規則、私用私駕、違規酒駕、不按規定地點停放等發生交通事故,由駕駛員本人承擔一切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年度考核一票否決,并視情節分別給予相應經濟處罰、調崗、辭退。
第二十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資產與后勤管理處。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