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能源學院會議管理辦法
日期:2017-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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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規范學校各類會議的組織與管理,提高會議質量和效率,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 一、召開會議的種類
?? (一)全校性工作會議是指年度表彰會議、學年(學期)工作會議、教學工作會議、科研工作會議、學生工作會議、宣傳工作會議等。全校性工作會議由校長或執行校長召集,邀請上級部門領導參加。原則上按學期或年度定期召開。
?? (二)校長辦公(擴大)會議是校領導集體研究和決策重要事項的會議,由校長或執行校長召集,校長辦公會成員參加,根據會議需要確定匯報人員、列席人員。辦公室主任或文秘副主任列席并負責記錄。一般每個月召開一次。
?? (三)行政工作例會是學校定期召開總結階段工作、通報相關情況、協調解決問題和部署重點任務的綜合性會議,由執行校長主持,學校領導班子全體成員、各單位負責人參加。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
?? (四)部門業務會議是指校領導就分管工作召開的會議,由分管校領導主持,相關部門負責人或全體人員參加。一般每周召開一次。
?? (五)專題會議是指學校領導或職能部門負責人部署專項工作而召開的會議,由分管副校長(副書記)或職能部門負責人主持,有關單位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參加。原則上根據實際需要召開。
?? (六)各類領導小組(委員會)會議主要包括學校正式發文成立的各類領導小組或委員會負責人召集的會議。具體召開時間以領導小組(委員會)議事規則為準。
?? (七)各單位工作會議是指二級學院、職能部門學習傳達學校會議文件精神、研究解決相關問題、安排部署工作任務的會議,由各單位負責人主持,該單位部分或全體人員參加。一般每周召開一次。
?? (八)其它類型會議是指各類調研會、研討會、座談會、簽約會、洽談會等專門會議,以及學校承辦的各類會議。
?? 二、召開會議的原則
?? (一)規范。會議組織單位應提前做好會議的申請、審批、籌備、組織等工作,會議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共同做好會議服務。要盡量減少安排臨時性會議,使會議組織有序、管理科學。
?? (二)精簡。未經學校批準,不得召開全校性大會和工作會議;議題相近、出席領導與參會人員基本相同的會議合并召開;前期籌備工作能以非會議形式進行的,原則上不再召開協調會。
?? (三)高效。要堅持務實高效的原則,應做到會議主題明確,參加人員相關,開會事先通報,會議程序嚴謹,開會時間緊湊,會議記錄完整,會議紀要及時,以及會議決策要跟蹤檢查。
?? (四)節儉。嚴格控制會議會期、規模和經費開支,各類會議原則上在校內召開。精簡會議材料,除全校性大會外,其他會議一般不印發領導講話、不發材料袋。會場的安排和布置要簡潔大方、講求實用、節約開支。需要申請專項經費的大型會議,由會議牽頭單位按規定程序報批,做到專款專用。
?? 三、召開會議的要求
?? (一)學校各類會議由辦公室總體協調,統籌安排,統一管理。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學校名義召開會議,任何校外單位、機構、公司、團體和個人不得使用校內場所舉辦各類會議和活動。
?? (二)各類會議安排都應由牽頭單位于每周五12點前向學校辦公室報備,學校辦公室負責編排學校周會議安排表,并于每周五發布。
?? (三)年度表彰會議和學年(學期)工作會議由學校辦公室負責會議準備和組織協調;其它全校性大會由會務工作組及相關單位負責會議的籌備和組織工作。
?? (四)校長辦公會議、行政工作例會由學校辦公室負責會議準備和組織工作。
?? (五)部門業務會議、專題工作會議、各類領導小組(委員會)會議、各類專門會議和學校承辦的各類會議由會議牽頭單位或承辦單位負責會議準備和組織協調,并做好會議材料準備、整理和歸檔工作。
?? (六)各單位工作會議由各單位自行安排組織,并做好會議記錄以備檢查。
?? (七)各單位承辦的全國或全區會議,須制定詳細的會議方案,按程序報學校審批,原則上經費自籌。
?? 四、會議紀律與落實
?? (一)遵守法律法規。學校各級各類會議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教育方針政策,不得宣傳迷信,不得搞宗教活動,不得干擾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
?? (二)嚴格會議紀律。參會人員必須按時出席會議,嚴禁與會人員無故缺席、遲到、早退和頂替,如有特殊情況須提前請假;會議討論的內容和議定的事項,在未公開之前,與會人員要按會議要求保守秘密,不得對外泄露。
?? (三)嚴抓催辦落實。對會議決定的事項,分管校領導及有關單位負責同志,要本著認真負責的精神積極組織落實;凡需備查、催辦落實事項應形成會議紀要,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會議紀要由記錄人整理,報執行校長簽發;學校辦公室要抓好決策事項的督促、檢查和催辦工作,掌握落實情況,并及時向主要領導反饋,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實。
?? 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學校于此前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