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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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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為了規避用人風險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等其他名目的協議且在協議中明確約定雙方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
勞動關系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之間建立的一種有一定從屬性的關系,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報酬并有權受到勞動保護。
勞務關系是指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接受勞務并支付對價而形成的相互平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如家庭或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關系,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關系,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關系等。
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動關系應具有以下特征: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實習生和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動關系嗎?對于這一問題應區分兩種不同情形進行討論
在這里建議廣大勞務工作者盡量簽訂書面協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約定:
提供勞務的期間、勞務的內容、勞務費標準、結算周期、結算方式。
如接受勞務方為公司等法人組織,則書面協議中最好加蓋公司公章;如接受勞務方為自然人,則書面協議中最好顯示有身份證號碼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