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和規范學校畢業生畢業證書管理,維護畢業證書的嚴肅性,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教育廳對高等學校學歷證書規范管理的通知》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規定。
?? 一、畢業證書的印制與保管。
?? (一)學校頒發的畢業證書是由國家教育部統一印制、電子注冊的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畢業證書。
?? (二)學校學生處指定專人負責畢業證書的管理工作。按照"依法規范、客觀寫實、學校負責、政府監督"的原則頒發、管理畢業證書。
?? 二、畢業證書的數據審核、打印與驗印。
?? (一)學生處按照畢業生資格審查程序嚴格審核當年畢業生的學籍資格、學習成績、德育成績,對符合條件的畢業生印制畢業證書。
?? (二)畢業證書的內容必須經教育部、自治區教育廳審核通過的畢業生數據自動生成。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學習起止年月、專業、層次、學制、學習形式、證書編號、發證日期、學生照片、學校名稱、校長具名及鋼印和簽章。
?? (三)應屆畢業生學歷證書電子數據每年6月15日-30日上報注冊制證。往屆畢業生在學習期限內(本科學習期限6年,??茖W習期限5年,均含留降級和休學年限)經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請畢業證書。學歷證書電子數據每年12月20日—30日和次年6月20日—30日上報注冊制證。
?? (四)畢業證書編號規則:畢(結)業證書電子注冊號使用阿拉伯數字編排,共18位。前5位為學校代碼;第6位為辦學類型代碼,普通高等教育為1,成人高等教育為5,網絡高等教育為7;第7位至第10位為畢業年份;第11、12位為培養層次代碼,本科為05,專科(高職)為06;第13至18位為學校編排的證書序列號,不得重復。
?? 三、畢業證書的發放。
?? (一)學生處在畢業生畢業前必須認真審核學生檔案,與財務處核對費用,完備離校手續。
?? (二)畢業證書必須由畢業生本人領取,并在畢業生名冊上簽名,他人不得代領,如有特殊情況必須經領導簽批。
?? 四、畢業證書遺失補辦。
?? (一)按照教育部及自治區教育廳的有關規定,畢業證書遺失不能補發,只能辦理畢業證明書。
?? (二)畢業證書遺失辦理畢業證明書時,必須由畢業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畢業證書復印件或學歷認證報告、身份證復印件、兩張小2寸藍底近期免冠照片紙質版和電子版(要求大小介于1KB至50KB),填寫《寧夏回族自治區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明書辦理申請表》,經學生處負責人核查當年全國普通高考招生考試錄取底冊、當年畢業生合格畢業文件及當年畢業生簽字的發證記錄,經學生處處長簽批方可辦理,并在學信網進行標注。
?? (三)學生處相關負責人嚴格核實補證材料并完整保存。寧夏畢業證明書編號統一為13位:學校代碼+辦學類型代碼+補證年份+3位序列號。
?? (四)畢業證明書是應畢業證書持有者遺失或損壞畢業證書后要求開具的、對其原證書所標明的學歷狀況進行認可的書面證明,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 五、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學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