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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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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教育部辦公廳《202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山西省202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考)成績復核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相關規定,堅持公平、公正、客觀、準確的原則。
第三條 成績復核工作在省評卷工作領導組的領導下,由省評卷工作辦公室具體實施。
第四條 在高考成績公布之后,考生如對本人分數有異議,可以申請復核高考成績的準確性。
第五條 申請復核的事項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是否為考生本人答卷(答題卡)、掃描圖像是否清晰完整、是否有漏評、漏閱等;小題得分是否漏統、各小題得分合成后是否與提供給考生的成績一致;選擇性考試再選科目等級賦分轉換是否正確等方面。成績復核不重新評閱試卷,評分標準、評分細則的寬嚴問題不在復核范圍之內。考生不查看答卷。
第六條 申請復核成績的考生須于6月27日下午17點前(逾期不予受理,未申請復核成績的考生視為自動放棄復核成績)到報考所在地的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辦理(應屆畢業生也可在當時報名參加高考的報名點辦理)。復核申請只能由本人(或考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提交,不可代辦。
第七條 各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須于6月28日上午8時前,將申請復核成績考生的信息通過“山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招生成績復核申請程序”報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省評卷工作辦公室組織人員進行復核,復核結果于7月1日前反饋給各市招生考試管理中心,各市招生考試管理中心安排各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書面通知考生本人。
第八條 如果復核后的考生成績有變化,由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按規定程序予以變更。
第九條 藝術類專業考試和體育專業考試成績的復核辦法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4月29日起實施,由山西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