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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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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保證學院對學生行政處分、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規范學生學院內申訴制度,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銀川能源學院學生違紀校處理實施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院依據《銀川能源學院學生違紀處理實施辦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決定有異議,由本人向學院提出的意見和訴求。
??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院在冊的全日制學生。
?? 第四條? 學生必須本著嚴肅、認真、誠實的態度提出申訴;學院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和有錯必糾的原則受理學生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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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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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學生對院(部)和學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下列處理決定有異議,須在下達處理決定書或通告公布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由學生本人向學院受理學生申訴機構提出書面申訴,逾期不再受理。
?? (1)對學生本人作出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行政處分決定;
?? (2)對學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等處理決定;
?? (3)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他處理決定。
?? 第六條? 受理學生申訴的機構為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學院辦公室為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
?? 第七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受理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遞交書面申訴申請書,并附上學生所在院(部)和學院作出的處理決定文書(復印件)。申訴書應當寫明下列內容:
?? (1)申訴人的姓名、學號、所在院(部)、專業、班級及其他基本情況;
?? (2)申訴的事項、要求、理由及依據;
?? (3)提出申訴的日期。
?? 對申訴材料不齊備者,受理申訴機構應要求學生在兩個工作日內補充,過期不補充的視為不再申訴。
?? 第八條? 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受理申訴機構原則上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啟動申訴處理程序。
?? 第九條? 在未作出復查結論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并且不得再次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機構在接到關于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后,可以停止申訴處理工作。
?? 第十條? 學生在申訴期間應遵守學院有關規定,不得干擾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 第十一條? 在學生申訴期間,執行原處理決定。對受開除學籍處分或退學處理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學院申訴處理委員會同意,可暫緩辦理離校手續。學院申訴處理委員會一旦作出"維持原處理決定"的復查結論并送交申訴人,申訴人應立即按規定辦理離校手續,不得再次緩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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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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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受理申訴的機構在受理學生申訴后,應當確定相應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組成人員,并負責處理該申訴。
?? 第十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及時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的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
?? 第十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復查過程中應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開展必要的查證。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涉及學生申訴的事項,有權向相關部門或個人進行咨詢和調查。
?? 第十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要根據實際情況作出下列書面復查結論:
?? (1)原處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 (2)原處理決定使用依據不當、存在違規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等情況或者處理程序明顯不當,向作出原處理決定的機構提出變更建議,敦促原處理機構重新處理。
?? 若作出原處理決定的機構根據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復查結論對原處理決定作出變更或進行重新處理的,學生受處理時間應與原處理決定一致。
?? 第十六條? 復查結論應當寫明下列內容:受理申訴的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有關規定:受理申訴機關的復查結論:作出決定的日期。
?? 第十七條? 受理申訴的機關要將復查結論及時通知有關職能部門并將書面復查結論交申訴人。送交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種:本人簽收;按申請書通訊地址郵寄并在學院內布告欄內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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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學生申請處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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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院指定一名副院長為召集人,辦公室主任、學生處處長、教務處處長及學生會代表為申訴委員會委員。在受理學生申訴時,受理學生所在院(部)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部)副主任、政治輔導員、教師和學生代表參加。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集人應當公正地履行職責。
?? 第十九條? 對學生申訴的復查結論當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規定期限內開會作出,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應通過投票表決的方式作出結論。該復查結論為最終結論,學院不再受理學生針對該復查結論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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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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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院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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