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能源學院學生工作事故責任管理辦法
日期:2017-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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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我校學生工作的制度性、規范性建設,增強學生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營造和諧的校園環境,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學生工作事故責任的認定
各級學生工作人員應通過各級學生干部建立學生工作信息有效渠道,以及時掌握學生中的各類信息,對于學生中出現的事故,相關責任人不清楚的,未能及時有效緩解矛盾,現場解決問題不利的,未按規定時限及時報送的,未能有效解決所轄范圍內的問題,導致矛盾激化的、事態加重的行為,可以認定為學生工作事故。學生工作事故分為一般學生工作事故,嚴重學生工作事故,重大學生工作事故。
二、學生工作事故責任的處理
學生工作事故責任一旦發生并且認定責任,視情節影響及本人態度,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在部門內部、學生工作系統、或全校內通報批評,或按學校人事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部門內部通報批評扣除當月績效考核100元,學生工作系統通報批評扣除當月績效考核200元,全校內通報批評扣除當月績效考核500元。學生工作事故輔導員為第一責任人(有班主任的班級,輔導員和班主任同是第一責任人),學院主管領導和院長負有領導責任,學生處處長和分管校領導負有連帶責任。
三、學生工作事故界定
(一)、在教學管理中,因輔導員工作疏忽,學生整體沒有按時上課,或60%以上學生曠課,影響正常的教學,視為一般學生工作事故,第一責任人在學生工作系統通報批評。
(二)、學生在上課期間,由于任課老師對課堂紀律的組織和管控不到位,導致學生在課堂發生打架等行為,造成惡劣影響著,視為一般學生工作事故,任課老師為第一責任人,輔導員為第二責任人,在學生工作系統通報批評。
(三)、在學生管理中,學生遲到、曠課累計達到《銀川能源學院學生手冊》規定,輔導員不能及時聯系家長,按《學生手冊》相關規定及時處理,導致學生繼續曠課造成惡劣影響著,視為一般學生工作事故,第一責任人在部門內部通報批評。
(四)、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打架、斗毆、群毆,造成學生傷害,輔導員不能及時掌握化解矛盾,對學校造成影響和經濟損失的,視為一般學生工作事故,第一責任人在學生工作系統通報批評,分管領導在部門內部通報批評。
(五)、學生在校期間,喝酒、賭博等現象反復發生,輔導員不能及時了解,制止不良行為繼續惡化著,視為嚴重學生工作事故,第一責任人在學生工作系統通報批評,分管領導在部門內部通報批評。
(六)學生在校期間,翻越校墻、晚歸、夜不歸宿等反????復發生,輔導員不能及時了解進行思想教育,制止不良行為的,視為嚴重學生工作事故,第一責任人在全校內通報批評,分管領導在學生工作系統通報批評。
(七)、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視為較重大學生工作事故,第一責任人在全校內通報批評,第二責任人在學生工作系統通報批評。
(八)、學校教師或者學生管理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職業道德或者其他相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視為嚴重學生工作事故,第一責任人在全校內通報批評,分管領導在學生工作系統通報批評。
(九)、學生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制刀具帶進學校,輔導員不能及時了解進行處理的,視為嚴重學生工作事故,第一責任人在學生工作系統通報批評,分管領導在部門內部通報批評。
(十)、對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有直接相關的信息,輔導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學生的家長,導致學生發生傷害的,根據學生傷害程度定性事故類別,輔導員為第一責任人。
(十一)、學生因違規用電、用火,輔導員未檢查出或未及時處理造成傷害的,視為嚴重學生工作事故,第一責任人在學生工作系統通報批評,分管領導在部門內部通報批評。
(十二)、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若發生事故,根據學生傷害程度定性事故類別,組織者為第一責任人,學院領導為第二責任人,視事故輕重進行處理。
(十三)、學生在校期間,因長期焦慮、抑郁、戀愛受挫等,輔導員不能及時了解,致使學生情感失控,自殘或非正常死亡的,視為重大學生工作事故,第一責任人交學校人事處處理,第二、第三、第四責任人全校內通報批評。
(十四)、學生在校期間,輔導員要長期對學生進行愛國愛校教育,學生若不滿學校有關規定,學院領導及輔導員不能及時進行教育,發生群體事件,給學校造成負面影響著,視為重大學生工作事故,第一責任人交學校人事處處理,第二、第三、第四責任人全校內通報批評。
(十五)、學生在校期間,因不可抗力發生突發事件,造成學生傷害,輔導員不能及時到場處理的,視為嚴重學生工作事故,第一責任人在全校內通報批評,分管領導在學生工作系統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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