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學單位:
經科研處、教務處研究,決定對本學期承擔學校及自治區教育廳、科技廳科研項目的主持人的科研工作折合一定的教學工作量,請各教學單位做好科研工作的審核工作,于1月5日前報送科研處。
一、 范圍
1.本學期在崗的教學人員;2.列入學校、教育廳、科技廳科研計劃的在研項目;3.不含已結題、延期、終止、撤銷的科研項目。
二、 標準
各級科研項目按以下標準計算教學工作量(按16周)。
? | 學校項目 | 教育廳項目 | 科技廳項目 |
教學工作量 (學時/周) | 1.5 | 2.0 | 2.5 |
?
三、 要求
1. 承擔科研項目的工作量計入本學期教學工作量,作為年度考核、職稱評定依據。
2. 科研工作量由項目主持人根據課題組成員具體工作自主分配。
3. 符合條件的項目主持人自愿申報,所在單位按照要求嚴格審定,科研處審核,教務處最終確認。
4. 填報工作量要實事求是,任何人不得虛報。
科研處、教務處
201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