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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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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簡稱"就業協議書",經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署后生效,學校為鑒證方,因涉及三方主體,故而又稱為"三方協議"。
關于"三方協議"要注意什么?"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有哪些區別?一起來看!
為什么要簽訂三方協議?
學生因不能直接簽訂勞動合同,所以為了確保畢業后能正常簽訂勞動合同,便簽訂就業協議,于畢業生和用人單位而言,都是一份保障。當然,它同時也是一份約束,所以三方協議里會約定違約條款,通常以違約金的形式體現。
除了能保障畢業生就業權益,三方協議主要作用是約束畢業生的人事關系轉移。總之,簽訂三方協議相當于給畢業生的一張"綠卡",涉及畢業生檔案、戶口等重要手續的辦理。希望同學們克服困難,努力求職,在找到理想工作崗位后與用人單位認真協商簽訂三方協議,辦理就業手續。
簽訂三方協議有哪些注意事項?
1.同學們在簽訂三方協議前,注意通過網絡查詢、實際考察等方式充分了解意向單位,以便防范一些潛在風險,做出理性選擇。
2.三方協議的內容(包含工作地點、工作崗位、違約金)由同學與用人單位充分協商,合理確認。注意:協議內容體現的是用人單位與畢業生的意愿,學校作為鑒定方不對協議內容進行干涉和確認。
3.提前與用人單位溝通,詢問是否可以接收檔案、辦理落戶,以便同學們確認后續的檔案郵寄地址和戶口遷移地址。
4.簽訂三方協議時,注意用人單位名稱,觀察用人單位名稱是否與印章名稱一致。
5.同學們要注意切不能隨意簽訂三方協議或者找熟人簽訂"虛假"三方協議,因為三方協議一旦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學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6.同學們同時要注意理性簽約,誠信守約,不要隨意違約。
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
1.《就業協議書》由教育部制定樣式,各省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印制,按照教育部關于《"lt;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gt;管理辦法》執行。《就業協議書》是三方主體,涉及培養院校、高校畢業生、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制定的雙方合同,只涉及高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
2.《就業協議書》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系前,經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就確立就業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是民事協議(民事合同)的一種;是用人單位確認高校畢業生相關信息真實可靠以及接收高校畢業生的重要憑據;是高校進行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編制就業方案以及高校畢業生辦理就業落戶手續等有關事項的重要依據。勞動合同更進一步確立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服務期限、違約責任等方面,內容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3.《就業協議書》的簽訂一般先于勞動合同。
4.《就業協議書》自簽訂之日起至高校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單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終止;勞動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單位確定。
就業協議書是否等于勞動合同?
就業協議書"ne;勞動合同。教育部高校學生司發布的《關于修訂"lt;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gt;若干意見的通知》明確,就業協議書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系前,經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就確立就業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是用人單位確認畢業生相關信息真實可靠以及接收畢業生的重要憑據;是高校進行畢業生就業管理、編制就業方案以及畢業生辦理就業落戶手續等有關事項的重要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由此可見,就業協議書與用于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不同,二者不能劃等號。
就業協議書簽訂后可以隨意毀約嗎?
不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就業協議書經各方當事人簽訂成立,對各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是否可以在就業協議書中約定違約金?
可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以案說法
案例1
【案情簡介】2018年5月14日,高某某(畢業生)、D公司(用人單位)、某大學(培養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就業協議書中未明確約定違約金數額。2018年7月13日,D公司出具解約函,內容為"某大學某學院:在充分考慮個人選擇意愿和我公司實際情況,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解除貴校某學院土地資源管理專業高某某學生與我單位所簽訂的就業協議書,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請貴單位予以協調"。高某某認為D公司擅自解除就業協議書,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D公司支付違約賠償金。
【裁判結果】法院判決D公司賠償高某某損失3500元。
【案例分析】根據《民法典》規定,就業協議書經各方當事人簽訂成立,即對各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D公司單方解除協議屬于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雖然就業協議書并未對違約金作出約定,但D公司的違約行為對高某某的就業帶來不利影響,給高某某造成相應損失,D公司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案例2
【案情簡介】劉某某與E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簽訂就業協議書,就業協議書中寫明"違約金壹萬元整"。某大學作為培養單位于2019年6月11日在該協議書上蓋章。2019年7月6日劉某某因個人原因向E公司提交解除就業協議書的申請,2019年7月7日,E公司收取劉某某違約金10000元并出具解約函。劉某某在交納違約金10000元后,就違約金事宜有異議并多次與E公司溝通,但協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E公司返還違約金。
【裁判結果】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分析】根據《民法典》規定,就業協議書經各方當事人簽訂成立,即對各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就業協議書中明確約定了違約金,劉某某作為違約方需按協議約定履行違約金支付義務。若劉某某認為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可以向法院請求適當減少,但需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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