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晚上
一則消息迅速登上微博熱搜
且熱度持續高居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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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相關部門已立案展開調查。
事件引發網友熱議,有部分網友在留言欄中吐槽自己各種被扣工資的奇葩遭遇。但工資絕非企業"想扣就扣"的,必須依法依規。否則,勞動者可對這些行為說"不"。
員工辭職不可隨意扣工資
案例
張某是某企業技術員。一天,因老家有急事,他向企業辭職,并表示很快就要走,希望企業和他結算一下上個月的工資。該企業提出,張某辭職沒有提前通知企業,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給企業造成損失,上個月的工資不予發放。
張某認為自己已經做好工作交接,并沒有影響到企業的管理和經營,請求企業"高抬貴手"。企業拒絕,但并未說明張某辭職給企業造成了什么損失。
評析
企業的做法欠妥。
首先,辭職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可以依據自身情況向企業提出辭職。其次,《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辭職需履行提前告知義務,即需
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通知企業。但這并不意味著員工辭職后就走人必須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該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雖然張某著急辭工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時限規定,但企業并未能舉證其給企業造成的具體損失,其上個月提供了正常勞動,應當獲得勞動報酬,企業
不能以扣工資的方式來彌補不存在的"損失"。
被責令停產不超時限不可扣工資
案例
王某等人是某企業車間員工。2021年10月,車間因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被政府部門責令停產整頓一周,企業安排王某等人放假。
整頓完畢恢復生產后,企業發放10月份工資時,王某等人發現自己在車間停業期間的工資被扣罰。
企業的理由是:王某等人在那段時間沒有上班,企業不應支付工資。
評析
企業的做法違反法律規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這里強調"非勞動者原因"即表明,無論企業是由于自身經營不善導致停產停工,還是被政府部門責令停產停工,均須按上述規定給員工發放停產停工期間的工資。
本案中,該企業因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被政府部門責令停產整頓,企業安排車間員工放假,屬于"非勞動者原因";由于停產時間為一周,不超過該公司的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企業應當
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發放放假期間的工資,不得克扣。
員工依法參加社會活動不可扣工資
案例
陳某是某企業員工,同時也是當地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2018年4月,基層工會通知陳某參加工會集體活動暨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會議,時間為一天。陳某向單位請了假,并說明是參加工會會議。
該企業發放4月份工資時,扣除了陳某參加工會活動當天的工資,理由是他當天請的是無薪事假。
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同時,《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也規定,員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
這里所說的社會活動,包括了
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等。
本案中,陳某應基層工會要求參加活動,屬于法定的社會活動范圍,企業應當
視同陳某提供了正常勞動,向其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