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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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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正常教學秩序,規范學籍管理,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等法律法規,參照《銀川能源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結合成人高等教育辦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成人高等教育在籍學生。
第三條成人高等教育實行繳費注冊制,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繼續教育學院(以下簡稱學院)或學院所屬教學點辦理入學報到、繳費手續,由學校在規定時間內予以注冊學籍。
第四條新生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須由工作單位或所在地有關部門出具證明,向學院請假,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不注冊報到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學校按有關規定對學籍進行清查,對前置學歷(專科或本科)待清查的學生,3個月內清查仍未通過的及時辦理清退手續,學籍狀態以教育部注冊結果為準。
第六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規定進行復查,審查發現新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七條對因特殊工作需要或患有疾病,短期內不能入學的新生,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出具單位證明或縣級及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經學院審批,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但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應于下學年新生入學前向學院提出入學申請(患病學生須同時持縣級及以上醫療單位的康復證明),經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如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八條已錄取新生如因所報專業人數不夠,不能正常開班時,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學院審批,可保留一年入學資格,或轉入就近教學點的相同或相近專業學習。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于下學年新生入學前向學院提出復學申請,獲準后辦理入學手續。
第九條 以上第七、八條規定中的學生復學時,如遇未開設原錄取專業,學生可轉入本校的其他相近專業入學,或轉入其他高等學校就讀。
第十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在學院函授部(以下簡稱函授部)或者所屬教學點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辦理暫緩注冊手續,即由學生提出書面申請,函授部或所在教學點負責人初審,報學院批準。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履行暫緩注冊手續:
(一)已辦理了請假手續的;
(二)家庭經濟困難,暫時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的;
(三)學生因遇有不可抗力等因素,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注冊手續的。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注冊:
(一)不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逾期仍未補繳學費的;
(二)未經請假擅自不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或辦理了請假手續而逾期未銷假的;
(三)患有疾病,超過一個學期內安排教學學時的三分之二仍不能參加當年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四)已辦理了休學或退學手續的。
第十一條 新生電子注冊由學院組織安排,新生的年級以入學的年號定稱,新生學號由學院統一編排。
第十二條 已注冊的新生由函授部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學生畢業后,學籍檔案交由學院統一負責管理。
第十三條 學校成人高等教育標準學制:高中起點專科(簡稱高起專)和專科起點本科(簡稱專升本)為2.5年,高中起點本科(簡稱高起本)為5年。
第十四條學校成人高等教育最長學習年限:高起專和專升本為4.5年,高起本為7年。
第十五條 學生一般應在標準學制年限內完成學業,在標準學制年限內沒有修完教學計劃規定全部課程和學分的學生,允許其延長學習時間,但不得超過最長學習年限。
第十六條 允許學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或學籍1年,但學習年限(含休學、保留入學資格和保留學籍)不得超出其最長學習年限。應征入伍的學生,學習年限在原年限基礎上增加相應服役年限。
第二十一條學生應當參加學院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學籍檔案。
依據人才培養方案和課程教學目標要求,采取適宜的考核方式。學生在規定的學習期限內,參加全部課程考核并取得及格以上成績,可獲得畢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可采用閉卷、開卷、筆試、口試、上機操作、撰寫論文、項目設計等多種方式,或以上考核方式的部分組合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考核成績采用百分制或五級分制(優、良、中、及格、不及格)記分。五級分制與百分制的折算辦法為:90—100分為優、80—89分為良、70—79分為中、60—69分為及格、59分以下為不及格。
考核成績的最終評定原則上以該課程的期末考試卷面成績和平時(作業、考勤)成績結合起來綜合評定。其中學期末的考試卷面成績占60%,平時作業、考勤、網絡學習等綜合成績占40%,具體辦法由學院根據教學形式和專業課程性質確定。
第二十四條 緩考。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參加考試,可申請緩考。無正當理由,一律不得緩考。申請緩考的學生,須出具相關證明并在考試前兩周在函授部或教學點辦理緩考手續。緩考申請經函授部或教學點主管教學負責人簽署意見上報學院批準后,緩考學生可在下一學期參加同課程的重修考試。
第二十五條 重修考試。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安排重修考試:
(一)本學期未通過所學課程或緩考的,將于下學年參加重修考試;
(二)學生缺課累計超過某門課程教學時數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門課程的考核,將于下學年參加重修考試;
(三)學生沒有如期正常畢業,可在學制規定年限內,按照教學安排進行報名重修,凡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報名重修的學生視為自動放棄考試機會。
第二十六條 考試、考查課程成績一經發布,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二十七條學生一經入學,一般應在錄取的專業完成學習,不得轉專業、如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專業學習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因工作調動、崗位轉換,重新就業后原學專業與現就業崗位不符的;
(二)學生經批準休學,而復學時無原專業可復的;
(三)因開班人數不足,原錄取專業被撤銷的;
(四)其他特殊情況且有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八條 學生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水土不服)或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以申請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畢業前一學年的;
(二)成人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九條學生轉專業、轉學需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學生轉專業手續在新生開學報到第一個學期一個月之內辦理。
(二)學生如在本校范圍內轉專業,必須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銀川能源學院成人高等教育學生轉專業申請表》,經學院審批同意后,方可辦理。
(三)學生轉學必須經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寧夏回族自治區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生轉學審批表(省內)》,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必須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雙方同意,方可辦理。
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縣級及以上醫療單位診斷,必須治療休養,且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二以上的;
(二)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院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三十一條 學生休學須填寫《銀川能源學院成人高等教育學生休學申請表》,交驗必要的證明材料,經學院主管領導簽署意見,由學院審批后辦理休學手續。原則上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限(應征入伍者除外)。
第三十二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持《銀川能源學院成人高等教育學生復學申請表》向學院提出復學申請,經復查(因病休學必須有縣級及以上醫療單位診斷證明書和意見)合格,可以辦理復學手續。逾期不辦理復學手續或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復學資格。
第三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超過學院規定期限未繳費注冊而又無正當理由的;
(二)在規定學制年限內,學生課程考核不合格,經重修考試后仍不合格的;
(三)要求復學,經復查不符合復學條件的;
(四)經縣級及以上醫療單位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五)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三十四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通過,報學校校長辦公會同意。對退學的學生,由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送交本人,如無法送交本人,電話聯系告知,如無法聯系,學校在官網公示15個工作日后無聯系視為無異議,報自治區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五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銀川能源學院學生管理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學生一經退學,取消學籍,不得申請復學、轉學等學籍異動。
第三十七條 高起本學生如確有特殊困難需降層次的,可降到高起專層次進行學習。
第三十八條 學生在規定年限內,修完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內容,成績合格,符合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放畢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 學生在規定年限內,雖然修完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內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由學生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審批同意,可在兩年內給予重修機會,成績合格者,由學校補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四十條 本科畢業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辦法》和《銀川能源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可授予學士學位。具體辦法按自治區教育廳和銀川能源學院學位辦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每年評選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和優秀畢業生,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工作和學習都較突出的學生授予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或優秀畢業生稱號,并予以表彰。具體評選辦法按《銀川能源學院成人高等教育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評選辦法》、《銀川能源學院成人高等教育優秀畢業生評選辦法》辦理。
第四十二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場紀律或者作弊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并告知其所在單位。
第四十三條 學院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業證書信息報自治區教育廳注冊。
第四十四條 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文件證明;學生要求修改、變更的信息或證明材料涉嫌弄虛作假的不予受理。
學歷注冊并提供網上查詢后,不得變更注冊內容及注冊信息,不再受理學生信息變更事宜。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取消其學籍,不得發放學歷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院依法予以撤銷。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已注冊的,學院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四十六條 畢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不予補辦,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由繼續教育學院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2級學生起施行,之前年級按照當年學籍管理規定執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未盡事宜,由學院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學校批準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