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考核是教學質量評價的重要內容,是教學過程的重要環節,是檢驗教學效果、保證教學質量的重要手段。為進一步強化課程考核,推進考試方式改革,規范課程試卷命題、課程成績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一、組織管理
(一)學校成立考試領導小組。組長由主管教學的副校長擔任,副組長由教務處處長擔任,成員由相關處室和教學單位的負責人組成,負責協調安排全校的考試工作,組織巡考和考務工作。
(二)各學院(部)成立考試領導小組。組長由院長(主任)擔任,副組長由分管教學副院長(主任)擔任,成員由學院(部)相關人員組成,負責統籌安排本單位課程考核工作。
二、課程考核
(一)課程考核指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規定的所有課程的考核,包括必修課、選修課等理論課程及實踐教學環節。
(二)課程考核實施“N+1+1”課程考核制度,“N”是教學過程中的考核次數,每門課程N3(考核可采取課堂測試、平時作業、各種實驗報告、課程設計小論文、實踐操作等進行),第一個“1”是期末考試,第二個“1”是課堂筆記。在總成績中,N的權重為0.4,期末考試權重為0.5,課堂筆記權重為0.1。
(三)課程考核方式分為考試與考查兩類,考試課在重視過程性評價的基礎上,原則上要組織結課考試,主要形式包括筆試(閉卷、開卷或半開卷)、口試、機試、實操等;考查課考核一般采取過程性評價,考核形式及標準由課程歸口學院(部)確定。
三、考試命題
(一)課程試卷的命題由教研室負責。教研室主任指定授課教師負責試卷命題、制定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或由教研室組成3~5人的試卷命題小組負責命題、制定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各類考題必須考前試做,杜絕出現錯題。所有試卷在使用前,須經擬題人簽字,教研室主任審定、簽字,報院長(主任)審批、簽字。
(二)課程考試命題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課程教學大綱為依據,重點考核學生掌握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的情況,注重啟發學生的創新思維和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命題思路清晰,理論聯系實際,符合學生實際,能系統的總結歸納課程要求學生掌握的內容,加深對所學知識的正確理解,從而提高學生發現、分析問題及解決問題的能力。
(三)試題應包含認識、記憶、理解、應用、分析、綜合、評價等不同層次的要求。要在保證較大覆蓋面的前提下制訂含有考核內容、題型、難易程度、題量比例的命題計劃表,以保證命題的科學性、合理性。考試課程要制定多套試題并附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其內容、難度、題量應當相當,且重復率不超過20%。由教務處隨機抽取其中1套作為正式考試試題,其他作為補考、重修試卷備用。
(四)試卷課程名稱必須與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的課程名稱一致,不得使用簡稱及其它稱謂。不同專業方向考試課程名稱相同時,應在試卷上注明該試卷適用的專業方向。試題編排總體上要做到從易到難、由簡到繁。試卷一律使用學校統一的試卷格式編印,要求板式工整、圖文清晰。
(五)命題的內容、范圍、深度均不得超出課程教學大綱的有關規定,試題的難度既要適應考生的整體水平,也能區分不同水平的學生。在把握考生水平的基礎上,對難易程度可參照以下比例掌握:簡單題不超過40%,一般題不超過50%,較難題不超過10%。
(六)試卷命題應題意清晰、表述準確、文字通順,試卷覆蓋面、題量和難易程度適當,可采用選擇題、填空題、判斷題、簡答題、計算題、作圖題、論述題、證明題等題型。原則上要求每套試卷至少選擇5種題型,且試題個數不得少于40道(高職不得少于30道)。同一課程教學大綱的考試課程,必須統一命題、統一考試。
(七)每套試卷滿分為100分,試卷分值比例要合理,其中單項選擇題、判斷題要求每小題1分,填空題每空1分,多項選擇題每小題2分,名詞解釋每小題3分,簡答題、計算題每小題5~10分,其它綜合性題目每小題10~15分,命題中不得出現小數分值。
(八)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中填空題、選擇題、判斷題等客觀題的答案,須做到答案標準“唯一”。名詞解釋、簡答題、論述題等主觀類題目的答案,須提供“答題要點”或“評分細則”等關鍵采分點,并標明各關鍵采分點的分值。不得以“略”或“答案見××”等模糊字眼替代。
四、試卷報送
(一)為了便于試卷的印刷和裝訂,定稿后的試卷(紙制版、電子版)應在規定時間內以學院(部)為單位統一上報教務處,電子版試卷要求轉換成PDF格式,每個學院(部)一個文件夾,以學院(部)名稱命名。
(二)試卷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屬機密材料,凡參與試卷命題、審核、打印、移交的所有教師和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履行職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學生暗示和泄露試題內容。各學院(部)主管領導負責對本學院(部)試卷的監督、管理及保密工作。
五、試卷評閱
(一)教師閱卷應依據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進行,所評定的成績應能真實地反映學生對該課程學習的情況。公共基礎課及部分專業基礎課,在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的基礎上,要做到統一閱卷、統一評分。試卷的評閱原則上須在該課程考試結束后的一周之內完成。
(二)試卷批閱一律使用紅色筆,批閱時只需在錯誤的地方用紅色下劃線標識,正確的地方不作任何標識。填空、選擇、判斷等客觀題型,只在得分欄寫清總得分。問答、論述、計算題等主觀題型,若每個題型下都設有若干小題時,在小題號前用正分(“+”得分,0前不加“+”號)注明得分,得分欄寫清總得分。試卷得分不允許出現小數分值。
(三)若閱卷人發現原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有誤,應立即向教研室主任或課程負責人匯報,確認有誤后提出更改意見,報學院(部)審核批準后,閱卷人方可按照更改后的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閱卷。
(四)每個班級試卷評閱原則上由授課教師負責合分,合分人要認真檢查各題得分,確認無漏評、漏分后,將卷面實際總得分記入卷首“總分”欄且所得分數應與各大題相加分數一致。
(五)每份試卷批閱后要認真檢查,以防漏批、誤判、錯判。發現問題必須要及時更正,更正時教師應在錯誤的分數上劃一斜杠(\),在一旁另寫上正確得分且必須簽名(全名)并標注日期。如發現有雷同試卷必須向學院(部)報告。
六、試卷復核
(一)閱卷完成后,各學院(部)必須對試卷進行交叉復核。復核是否嚴格按照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閱卷,有無錯批、漏批,有無錯誤標記,有無正負分混用,是否寫明每道大題的得分,是否有合分錯誤,是否有閱卷人簽字等情況。
(二)復核完成并簽名后方可登分,登分后,任何人不得再改動分數。如需改動必須填寫《銀川能源學院更改成績審批表》并履行相關程序。
(三)各學院(部)院長、教研室主任要對試卷的評閱和復核進行核查。每學期由教務處和質量評價處抽查試卷質量,主要包括命題規范,是否符合課程教學大綱要求;題量、難易適度;試卷有無錯誤,閱卷是否規范;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是否準確合理;閱卷評分是否嚴格、公正,有無誤判、記分、合分、登分錯誤情況出現。
七、試卷分析
(一)閱卷結束后,教研室要組織授課教師按照《銀川能源學院課程考核試卷分析表》對本次考試試卷進行全面、深入、細致的分析,試卷分析表一式兩份(一份裝入試卷、一份教研室留存)。
(二)若課程考試卷面成績分布不合理,出現優秀率偏高或不及格率偏高等問題,任課教師須分析原因,學院(部)要提出整改意見。
八、試卷保存
(一)閱卷、復核結束后,按要求認真填寫試卷封皮上的各項內容。試卷裝訂配套資料有課程空白試卷、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課程考核試卷分析表、學生成績單。
(二)裝訂好的公共課試卷由課程歸口學院(部)負責保存,專業基礎課、專業課試卷由專業所在學院負責保存。試卷應按照考試類型、學年、學期、專業、班級分類平鋪存放,便于查找和存取。若需變更試卷存放地點或管理人員,必須辦理交接手續,做好清點工作,防止試卷損壞或丟失。
九、成績評定
(一)考試課的成績評定采用百分制評分,總評成績一般由過程性考核成績和終結性考核成績兩部分構成。
(二)考查課采用五級分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評分,教師需按照課程教學大綱制定考核內容和評分標準,課程論文、課程設計采用評閱、答辯等方式進行考核,并按統一封面裝訂留存。
(三)凡有緩考、缺考、作弊等情況的學生,任課教師須在原始成績冊中記“0”分,并注明“緩考”“缺考”“作弊”等字樣。
(四)補考成績合格者以“60”分或“及格”等級記載,重修成績以實際分數記載。
十、成績錄入
(一)教務處負責按時開放和關閉教務管理系統成績錄入模塊,保障教務管理系統的正常運行,及時處理在成績錄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各學院(部)負責及時通知專、兼職任課教師開展學生成績系統錄入工作,及時反饋教師在成績錄入過程中的問題。
(二)任課教師嚴格按照規定時間登錄教務管理系統錄入學生成績,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錄入工作的,須以書面形式報學院(部)及教務處審批,由教務處統一安排錄入時間。
(三)任課教師須保證系統中錄入并提交成績的準確性,若提交的成績有誤,在成績錄入系統開放時間內向學院辦公室申請撤回提交的成績;若超出成績錄入系統開放時間,須填寫《銀川能源學院任課教師更改學生成績申請表》,經學院同意及教務處審批,由教務處統一修改學生成績。
十一、學分績點
(一)課程績點是反映該門課程的考核成績。百分制或五級分制考核成績轉換成課程績點的對應關系如下:
1.百分制與課程績點
課程成績 |
100-90 |
89-85 |
84-80 |
79-75 |
課程績點 |
4.0 |
3.5 |
3.0 |
2.5 |
課程成績 |
74-70 |
69-65 |
64-60 |
<60 |
課程績點 |
2.0 |
1.5 |
1 |
0 |
2.五級分制與課程績點
課程成績 |
優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課程績點 |
4.0 |
3.0 |
2.0 |
1.0 |
0 |
(二)課程學分績點是該門課程的學習量和質的綜合指標,為該課程學分和課程績點的乘積。
(三)平均學分績點為一個學期或某個階段或整個學習期間學生學習量和和質的綜合量化指標,計算辦法如下:
十二、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原《銀川能源學院課程考核及成績管理辦法》(銀能院發〔2016〕33號)《銀川能源學院課程試卷命題及管理實施細則》(銀能院教〔2017〕16號)和《銀川能源學院試題庫建設方案》(銀能教發〔201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