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 第一條? 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個人生活節儉且學有余力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均可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二條? 學生在通過家教取得合法報酬時,還需了解和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識,提高防范意識,維護自身的權利。
? 第三條? 勤工助學--勤工是手段,助學是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堅持"培養能力、誠信上崗、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勤工助學是我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的有效途徑。
? 第四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學校和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不得參加傳銷等國家明文禁止以及有損大學生形象,有礙社會公德的活動。
? 第五條? 學生私自在校內、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學校不承擔相關責任。
? 第六條? 學生在開始勤工助學活動前應與有關單位簽訂協議,以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組織管理
? 第七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協調學校財務、人事、教務、科研、后勤、學生處等部門,配合團委開展相關工作。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校領導任組長,團委負責人任副組長,成員由有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組成。充分發揮學生會等學生社團組織在勤工助學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學工作。? 第八條? 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專門的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工作。
? 第九條? 任何學生個人、團體或用人單位未經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許可,不得在校內招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 第十條? 學生個人不得以勤工助學為由在校內從事經商等營利性活動。
? 第十一條? 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
? 1、組織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是學校學生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要積極鼓勵校內有關職能部門充分發揮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員配備、資金落實、辦公場地及助學崗位設置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為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提供指導、服務和保障。
? 2、制定并不斷完善我校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規定。
? 3、切實做好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導學生在勤工助學活動中正確參與,勞逸結合。
? 4、對因參加勤工助學活動而影響學習或違反校紀校規以及勞動協議的學生,可調整或終止其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 第十二條? 相關單位開展勤工助學工作的職責
? 1、認真貫徹落實學校勤工助學工作的有關規定。
? 2、設置本單位勤工助學崗位。
? 3、制定勤工助學崗位工作職責。
? 4、組織學生開展必要的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
? 5、切實做好本單位勤工助學工作,核定補助金額。
第三章??申請崗位的條件及程序
? 第十三條? 申請勤工助學崗位的學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遵紀守法,品德優良;學習認真,成績合格;經濟困難,生活儉樸;服從管理,工作負責;身心健康,團結協作。
第十四條? 勤工助學崗位人員的錄用,應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推薦上崗和競聘上崗兩種形式。
? 第十五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須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申請,院(系)結合學生貧困認定情況及學校下撥的勤工助學崗位名額進行審查、登記、建檔,送團委審核。
? 第十六條? 經各教學院(系)推薦、團委審核,由學生填寫《銀川能源學院勤工助學申請表》,在規定時間內憑錄用通知單以及學生證到用人單位報到。
? 第十七條? 需要公開招聘的崗位,由學生處發布招聘信息并會同用人單位擇優錄用。
第四章??崗位設置
? 第十八條? 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崗和臨時崗兩種。固定崗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工作任務的崗位。? 第十九條? 校內有關單位如需設立勤工助學固定崗位,必須于每學年末向團委提出申請,并填寫《銀川能源學院勤工助學崗位申請審批表》,團委根據其崗位性質、職責及要求核定其崗位設置、用工數量和標準;臨時崗位可隨時申報及審批。
? 第二十條?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應以校內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特別要以后勤服務等為主。
第五章??崗位管理
? 第二十一條? 學生進行勤工助學活動,應限于節假日和課余時間,不得以參加勤工助學為由缺勤,影響正常教學和集體活動。? 第二十二條? 為保證學生的學業和身體健康,學生每周勤工助學工作時間大約不超過8小時,每小時酬金約為10元。
? 第二十三條? 為了給更多學生提供勤工助學機會,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一人一崗,不允許同時兼任多個崗位的工作。
?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遵守法律、法規,為學生提供良好、安全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保證學生的身心健康。
? 第二十五條? 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須自覺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按時到崗。若出現違反用人單位規定的行為,視情節輕重,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辭退。對不按要求違規操作等而發生的事故,其責任由學生自己承擔。
第六章??資金管理與酬金發放
? 第二十六條? 資金的管理? 學生勤工助學資金由學校自籌及劃撥學生部分困難資助經費組成。
? 第二十七條? 酬金發放
? 1、勤工助學崗位酬金的發放應遵循"按勞付酬,優勞優酬"的原則,以各用人單位填寫的《銀川能源學院學生勤工助學月考核表》作為核定發放勤工助學酬金的依據。
? 2、勤工助學崗位酬金由團委統一審核,財務處負責發放。
第七章??附??則
??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團委負責解釋。
?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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