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家庭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中央政府設立了國家助學金。為進一步做好我院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和管理工作,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lt;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gt;的通知》(財教[2007]92號)和《關于印發"lt;寧夏回族自治區普通本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gt;的通知》(寧財教[2007]717號)精神,結合我院工作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對象為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品德優良、學習勤奮的全日制本??茖W生,以資助生活費為目的。
? 第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并已通過學院對其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認定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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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資助標準與申請條件
?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是中央財政出資設立,每年根據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分配給我院的國家助學金名額進行評審推薦的。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000元,每年按秋季學期和春季學期分兩次進行發放。根據我院學生實際,在2000——4000元范圍內劃分為2檔,檔次分類為困難(2000元/人/年)、比例75%;特別困難(4000元/人/年)、比例25%。?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維護民族團結;
? 2.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大學生守則和學院各項規章制度,無違紀行為;
? 3.尊敬師長,團結同學,誠實守信, 道德品質優良;
? 4.學習態度端正,勤奮上進;
?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 6.積極參加志愿服務活動和公益活動(一年級學生除外)。
第三章? 申請與評審
?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按年度申請和評審,每學年一次,符合條件的學生可連續申請。? 第七條? 二年級以上學生在同一學年,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 第八條? 評審程序:
? 1.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擬定評選通知在校園網公布,各院系作好宣傳工作,保證資助信息的公開和透明;
? 2.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按照評選通知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 3.經班級民主評議,院系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議,確定初選名單,在學院內公示后,上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 4.經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學校資助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研究通過并在全校公示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章? 國家助學金的發放與管理
? 第九條? 上級主管部門將資金撥給學院后,學生處會同財務處及時將資金按秋季學期和春季學期分兩次發放給被資助的學生。? 第十條? 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顚S茫WC及時、足額地發放給獲獎學生,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擠占、均分或挪用。
? 第十一條? 國家助學金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并實行公示制度,以便接受全院師生的監督,防止不正之風,杜絕弄虛作假行為。
? 第十二條 ?如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公示、發放等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行為,學院將根據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章? 受助學生的義務和教育管理
? 第十三條? 受助學生應當接受學校的跟蹤考核。獲得資助后,受助學生自愿加入銀川能源學院獲資助學生成長計劃,按要求履行各項義務。? 第十四條? 為培養受助學生的責任感,增強他們自強、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識,受助學生應當承諾在不影響學習的前提下,每學期參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動或志愿服務活動。受助學生志愿服務經歷由學院在《銀川能源學院獲資助學生成長匯報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確認。
? 1.獲得資助2000元的學生,每學期應參加學校、各院系志愿服務活動15小時;
? 2.獲得資助4000元的學生,每學期應參加學校、各院系志愿服務活動20小時。
? 第十五條? 每學期開學初各院系對受助學生獲得資助后的學習、志愿服務活動、個人消費、在校日常行為表現等情況進行考核,并記入《銀川能源學院獲資助學生成長匯報表》。
? 第十六條? 各院系要引導受助學生參加社團組織,并以受助學生社團組織為依托,加強對受助學生的教育和管理,組織各類志愿服務活動和公益活動。
第六章? 獎助學金的終止
?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須停止資助,情節嚴重者追回已發放助學金,視情況根據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1.違犯國家法律、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受到學校警告以上處分(含警告處分)的;
? 2.經查證虛報家庭經濟情況,夸大困難程度的;
? 3.學習不努力,不按時上課且曠課達6次以上導致成績明顯下降,上學期學習成績出現不及格2 門(含2門)以上者;
? 4.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學校和資助方組織的集體活動,凡每學期無故累計10小時未參加志愿服務活動或公益活動的學生;
? 5.受資助學生若有退學、轉學、休學、意外死亡等情況之一的,停發助學金。
? 第十八條? 按規定停發的剩余的助學金,各院系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批準后,原則上由各院系按照該助學金評選要求從本學院學生中重新評定,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
第七章? 附? 則
?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由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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